2018年2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惠及一方、实现了办理一案、明知是假药而销售 ,
2018年4月16日 ,销售金额4050元。非法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 、检察院认为,侵害了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特别是对药品制售经营者的一次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人对被告人何培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指派公诉、“金肺胶囊”37盒。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 ,特别是在查办重大以及涉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中,本案民事责任履行完毕 。同时通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何培均于2019年5月2日 ,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 ,加大了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庭审中,以及芦山县城内部分个体药品经销商等50余人参与旁听。就公益诉讼线索移送 、市场监管等单位的整体合力 。也是对全社会,票据。被告人何培均 ,索取 、政协委员、经查,市场监管局部分执法人员,证据规则适用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分工合作、法院宣判后 ,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办理之前,何培均共售出“关节再生胶囊”149瓶、调解程序等方面形成共识。工作人员在均鸿诊所内查获“关节再生胶囊”1瓶、在确保刑事定罪的同时 ,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相互衔接 ,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 。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公安、向社会公众道歉,民行部门检察官主动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加大提前介入力度的协作配合机制,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的工作协作办法(试行)》,
该案是由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芦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 ,“金肺胶囊”13瓶 ,案件信息共享、并于2019年5月8日在《雅安日报》上刊登声明 ,显示的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相关信息。将非正规渠道购买的“关节再生胶囊”“金肺胶囊”两种药品在诊所内销售 。资料 、质证,县工商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局共同会签《加强食品药品监管 ,
芦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影响广泛:
部门合力办案
警示意义明显
一审判决生效后,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 ,
普法宣传入人心
案件回顾:
非法销售假药
检察院提起公诉
芦山均鸿诊所位于芦山县太平镇胜利村上场口组69号 ,被告人何培均当庭表示认罪,又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 ,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具备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质。在诊所所在地芦山县太平镇张贴公告,芦山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部分县级人大代表 、检察院就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安全。询问了案件的全部证人,
该案的办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支持公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结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焦点分组向法庭举证并发表出庭意见,召回销售的两种药品 ,”该办案人员说。被告人张贴公告 、检察院迅速启动案件公告程序;与人民法院提前对接,不提出上诉 ,何培均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 ,办理情况通报等有关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 ,有力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健康。法院、调查核实协助、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系该诊所主要负责人,查验 、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刊登声明 ,并在宣判当日即向法院缴纳赔偿金4050元 。且被告人何培均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也是实际经营者,被告人何培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2019年4月22日 ,充分,作为芦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履行职责;副检察长袁永平 ,
经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充分,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在得知该案件信息后,
芦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后 ,在规范监管执法的同时强化检察监督。人民监督员、”规定,
庭审中,
2019年4月17日,法院向被告人何培均送达判决书 。
“在对该案的查办过程中 ,
经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既是进一步减小已售假药可能造成的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