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两原告提出异议 ,其女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 ,价格方面也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且王先生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 ,所以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因王 、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要求将房屋过户至他们名下 。
法院
判决房屋
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女儿对于其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在办理交易过户时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二手房交易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但由于部分二手房产权人并不唯一,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王先生的女儿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周先生夫妇的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