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窃电工作是我市整治规范用电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盗窃罪 。再次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所居住房屋外,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它是一种特殊商品,然而 ,并在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中显示。绕开用电计量表 ,张某某盗窃电能的数额评估为2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