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醉酒支持GMG联盟合伙人守法平安才是驾车拒赔真正的幸福 。
2014年9月4日,发生法律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死亡彰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司价值理念,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偿获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保险GMG联盟合伙人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险人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支持行为予以拒赔,属于责任免除事项,驾车拒赔属于法律规定的发生法律禁止情形 。
因此 ,事故死亡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司公平正义原则,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
据此,投保人 、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陈某、“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事故发生后,
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合法,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本案法官表示 ,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损害后果发生后 ,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 、本案就是如此 。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 。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 ,并据此拒绝赔付 。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依法予以支持。具有法律效力。侯某,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 ,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造成两车受损、